武术教练证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教练技术协会的主管单位)

2023-04-03 19:48:40 体育 qqzjj

武术教练证是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武术教练证基本概念:

教练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正规证书,比如武术协会,另一种是学校或俱乐部自己发的,一般省一级举办的武术教练证,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要求。

持此证,可参与各级武术协会和机构组织的段位武术教学指导工作,亦可独立开展段位武术教学指导活动;持有此证者,才能申请参加武术技理系列考评员培训和考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 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空手道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空手道协会”,简称“中国空协”。英文名称:CHINESE KARATE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KA。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空手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其它合法空手道社会团体、体育院校以及爱好空手道运动的个人自愿组成,是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国空手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空手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空手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空手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空手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空手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世空联)和亚洲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亚空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院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空手道运动,推动群众性空手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空手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空手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空手道运动发展战略;(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空手道协会的友谊;(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空手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空手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空手道比赛;(七)受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以下活动:1.负责空手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2.制订空手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3.制订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空手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空手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对全国各类空手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空手道运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体育院校为单位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空手道事业发展,爱好空手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四)单位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空手道运动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单位会员应当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团体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选举本团体负责人;(六)选举产生执委会组成人员;(七)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执委;(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执委会,常务执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常务执委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 常务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执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主席、副主席若干、秘书长、执委若干和司库,司库由秘书长兼任。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捐赠;(三)会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2008年12月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执委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轮滑等级教练员证书有的有该证书无钢印无效 有的没有是怎么回事?

为了满足轮滑运动发展的需要,现对《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等级制度突出了教练员的层级培训、认定和管理,增加了对教练员所取得成绩的要求,现将《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反馈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邮箱crsa_cn@163.com。

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轮滑等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提高培训质量,并结合轮滑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教练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轮滑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初级教练员。轮滑教练员按项目分有: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轮滑球(包括单排轮滑球、双排轮滑球、轮滑阻拦赛)、滑板和极限轮滑(包括极限轮滑、高山速降、回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国家级教练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轮滑协会进行高级(含)以下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项目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工作,技术等级认证组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教练员组成,任期五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负责本地区轮滑高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地(市)级轮滑协会负责中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县(区、市)级轮滑协会负责初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地区的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北京体育大学、行业体协负责本校和本系统轮滑高级(含)以下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三章 教练员技术等级划分

第九条 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从事轮滑教练员工作愿望;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理论和轮滑运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初级教练员由县(区、市)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条 已获得初级教练员资格者,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中级教练员:

1.以下条件具备其一:获得初级轮滑教练员资格后,从事轮滑教练工作1年及以上;或者获得轮滑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或者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非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2.所培养运动员在近两年省锦标赛比赛中获得竞赛组别前6名、地市级锦标赛中获得前3名、县级锦标赛获得第1名。

中级教练员由地(市)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中级教练员资格者,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高级教练员:

1. 以下条件具备其一:获得中级轮滑教练员资格后,从事轮滑教练工作2年及以上;或者获得轮滑项目“运动健将”称号;或者体育专业中专毕业满2年,体育专业本、专科毕业,非体育专业本科毕业满2年;

2.所培养运动员在近两年内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比赛中获得前6名、省级锦标赛中获得前3名、地级锦标赛获得第1名。

高级教练员由省级轮滑协会审批认证。

第十二条 已获得高级教练员资格者,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国家级教练员:

1.以下条件具备其一:获得高级轮滑教练员资格后,从事轮滑教练工作3年及以上;获得轮滑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2. 所培养运动员在近两年内的中国轮滑协会主办的全国比赛中获第1名,亚洲锦标赛(包括亚洲综合性运动会)获前3名,世界锦标赛(包括世界综合性运动会)获前8名;

国家级教练员由中国轮滑协会审批认证。

第四章 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

各地方轮滑协会除按照地方体育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另需提前20天填写《全国轮滑等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申请表》,加盖培训单位的公章后报中国轮滑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要求

(一)培训须采用中国轮滑协会编著和认可的教材和竞赛规则。

(二)各地方轮滑协会组织培训需选聘至少高一级教练员担任讲师,培训下一级教练员。

各地方轮滑协会在教学人员不足时,可向上一级轮滑协会或者中国轮滑协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轮滑协会或者中国轮滑协会选派讲师。

(四)教练员受聘培训工作,按照技术等级支付劳酬。

第十五条 各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教练员技术等级。教练员所属地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

第十六条 各级教练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轮滑协会或者中国轮滑协会审批该级别教练员。

第五章 教练员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七条 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核为闭卷考试,满分70分,考试内容为轮滑运动技术理论、轮滑运动技战术训练、轮滑运动教学和训练方法、运动训练学常识及轮滑科研常识等;实践考核满分30分,考试内容为教练员教学实践操作。报考国家级教练员的学员提交轮滑研究方向的论文1篇,所提交论文须为学员原创,论文附加分满分20分。

中国轮滑协会建设理论考试题库,供各级轮滑协会选择使用。

第十八条 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轮滑各等级教练员证书。

第四章 教练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凡获得中国轮滑等级资格的教练员,自发证之日起每3年必须参加由中国轮滑协会和各级轮滑协会组织的资格复考。考核合格者获得年度注册资格,由所属考核级别的认证单位进行注册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凡未参加复考,未经注册的教练员,将被取消相应等级资格,待复考后重新认定等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轮滑教练员如违纪违法或违反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轮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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