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政策为表征的国家干预对环境产业发展的影响
为充分发挥环境产业应有的作用,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存在着两种手段,一种是通过市场机制,另一种便是国家干预。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过高,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后代人利益时)市场机制甚至根本无法发挥作用。
所以,在发展环境产业建立循环经济模式时,通常更多地需要国家干预。
另外,上述环境产业特征中的第
三、第四条也决定了国家必须采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环境产业的发展。
而国家干预手段最明显直接的表征便是出台有关环境产业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
托马斯·戴伊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从直接观察的角度来说总是意味着政府的某种行动,尤其是拍板式的行动。
正因为公共政策涉及的范围与领域如此庞大,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力,所以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对社会,尤其是对某些特定的利益受影响群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③环境产业涉及一个国家公民广泛的利益关系,理所当然应包含在公共政策制定者考虑的范畴之内。
对公共政策按照影响划分类别,其中的调节性政策一类——即将限制和约束强加于个人或团体,减少受调节者的自由和权力,便涉及到环境产业,具体包括控制污染条例、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等。
另外,除了官方的公共政策主体外,非官方的个人作为公共政策的主体对环境产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如卡逊《寂静的春天》提醒全世界的人关注环境的污染问题,并推动了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生。
由此可见,环境产业若欲呈现高速增长,从而对国民经济结构优化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共政策在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科学大众·教师版
不同类型的决策活动有着不同的决策模式。
行政决策模式又称为决策行为模式,是决策者有规律的、反复出现的、标准的、可以使人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对行政决策模式的类型截止目前国内外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划分,但是依据学者们对这一词语的实际运用情况看,大致上是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讨论的。
(一)以决策活动过程的基本步骤及其所运用的方法为标准,将决策模式划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1.理性决策模式
这是由亚当·斯密提出,并长期被人们认可、接受、流行较广的决策模型,西蒙称之为经济人的无限理性决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人被假定为具有全知全能理性的人,他们“有一个完整而内在一致的偏好体系,使其总能够在他们面临的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他们总是完全了解有哪些备选的替代方案;他为择善从而进行的计算,不受任何复杂性的限制;对他来说,概率计算既不可畏,也不神秘。” 也就是说,经济人在应付复杂的“现实世界”中,能够为他所要完成的特定目标采取各种措施,选择最佳方案,即选择经济效益(利润)的最大化决策者能够通过其理性的认识能力确切知晓整个社会的价值重心,能够寻找到达成目标的所有决策方案及其后果,知道每个决策选择方案的收益与费用比例,知道每个方案的价值和优劣性,从而排出优先顺序,然后从中选择最有效的决策方案。理性决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目标上追求最优化,使决策方案达到收益最大,损失最小,效用最好。但是追求最优化使之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现实中,决策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知识、能力、资源、时间及其它环境因素的限制,因此,难以具有完全的理性及认识能力,不可能作出最佳选择。可见,理性决策模式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决策模式。
2.有限理性决策模式
这是西蒙在批评了理性决策模式之后提出的一种决策模式。西蒙认为,纯粹理性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所有决策都是有限理性基础上的决策。这是因为,第一,人的知识具有不完备性,要受主观认知、理解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及其环境的理解总是零碎不全的,不可能具备完备的知识。第二,预见的困难。决策是面向未来的,方案的选择是以对未来的预见为前提。由于对未来的预见是以现象、而非实际体验为基础,任何预见都不可能是完整的。第三,选择范围的有限性。按照纯粹理性的要求,决策主体要在全部可能的备选方案中进行比较和选择,但实际上人们只能想到全部可能方案中的很少的几个。第四,时效的局限。即使每种可能的行动方案以及每一种行动方案的全部后果都能够考虑到,这在成本上也往往是不合适的。因为决策要考虑时机,决策的时机稍纵即逝,一但时机错过,再好的决策也无济于事。正是由于理性有限,决策者不可能达到如理性决策模式所要求的那幺完善,只能在有限的且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可能找到的备选方案作出“满意的”或是“够好的”决策,因此,行政决策的模式只能是有限理性决策模式。
3.渐进决策模式
这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政策学家林德布洛姆针对理性决策模式的缺陷提出的一种决策模式。林德布洛姆认为,人的理性由于受到种种不利因素的制约,决策无法达到完全的理性,因而理性决策模式提出的决策必备的条件是不现实的。它不仅使决策成本大大提高,而且使决策分析过分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政府权力,减少了公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和可能性,并且无法解决决策面对的价值冲突和不确定性政策问题,与政府实际的决策活动不大相符。林德布洛姆认为,政策的制定既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由于多重主体的参与和制衡,行政决策实际上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经由对现行政策作出局部的、边际性的调适过程达到共同一致的政策。因此,决策者只需考虑那些与现存的政策具有渐进差异的政策方案,不必调查与评估全部的政策方案;只需考虑有限的几个政策方案而不是涉及所有逻辑上可能的方案;对每个政策方案也只评估几个很可能产生的并且很重要的后果。这样一来,新政策的出台不过是过去政治体系活动的继续,是对过去老政策作某种程度上的修正。据此,决策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谨慎的步步试错过程,而不是对以往的政策的推倒重来。按照这一理论要求,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首先要认真分析研究以往的决策方案,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作出改革措施。
4.系统决策模式
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这一模式的提出,改变了传统政治学单纯从制度进行静态分析的弊端,进入动态的、研究政府运行过程的政治系统论。这一模式将政治系统简单地视为一个“箱子”,从外部环境流进箱子内的便是输入。然后,在这个箱子或系统内,这些输入又通过不同的政治结构和过程转变成输出或政策,反过来又影响社会环境——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生态等,或者影响政治系统自身。然后,这些影响通过种种不同的复杂的社会过程再流回即反馈到政治系统中,开始影响下一轮的输入,如此循环不已。为了使分析进一步简化,重要的输入被减少到两种:要求和支持;输出也被设想成为一种,即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要求可来自任何方面(人民、政治家、行政官员、思想领袖等等),这要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支持则更为重要,因为它的多样性影响到政治当局(即政府)政治体制(民主还是独裁等)和政治共同体的命运。在所有的政治系统中,输出都通过特定的过程产生,这样便使得在绝大部分时间内,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承认输出的约束力。总之,系统分析模式描述了涉及政治决策过程的诸因素,即系统、环境、需求和支持的投入、转换过程、产出的政策以及反馈等,并描述了这些因素在整个政治运行过程的位置,为科学地认识政治过程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概念工具。
(二)以决策主体的构成及其活动方式为标准,将决策模式划分为:
1.精英决策模式
这一模式是托马斯·戴伊和H·齐格勒提出的,它是将公共政策看成是反映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们的价值和偏好的一种决策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公共政策不是由人民大众通过他们的需求和行动决定,而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们决定,然后由政府官员和机构加以实施。精英决策模式的具体内容是:(1)社会总是分为掌权的少数人和无权的多数人。社会价值的分配是由少数人来决定,群众因无权而不能决定公共政策。(2)少数的统治者和杰出人物主要是来自社会中经济地位较高的那个阶层,他们不是被统治者的代表。(3)在社会制度的基本价值观和维护这一社会制度方面,杰出人物的看法一致,并竭力维护这种制度。(4)公共政策所反映的不是大众的要求,而是反映了杰出人物的利益、感情和价值观念,公共政策的变化将是渐进性的,而非革命性的。(5)群众麻木不仁,活跃的杰出人物很少受群众的直接影响。相反,杰出人物影响群众远远超过群众对他们的影响。
精英决策模式无疑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在任何一个大众参政议政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影响占主要地位。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看,政府最基本的目标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此,他们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要反映广大民众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必须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拥护,否则任何一个政治系统都不可能稳定和发展。
2.集团决策模式
这是西方决策理论的主要模式之一。其基本假设是,集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斗争是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事实。一般而言,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个人,均正式或非正式地结合成某一个团体,以便向政府提出他们的利益要求,并希望通过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来实现自己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利益集团的存在是政治生活的主要特征之一。个人作为一个个体,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他如果要影响政府的行政决策行为,必须要借助代表其利益的集团的力量。个人在政治上如要有其重要地位,就必须代表团体利益而行动。“个人只有当他是团体的成员或代表时,他在政治上才是重要的。只有通过团体,个人才能试图获取他的政治优先权。” 因此,集团便成为个人和政府间的重要桥梁。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实际上是集团间设法影响政策的过程,在这种影响下,政策便成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竞争后所造成的均衡。这种均衡取决于各个利益团体的相互影响力,一旦这种影响力的格局发生变化,政策便可能随之改变。
此外,比较有影响的决策模式还有博奕决策模式、体系决策模式、综合决策模式等。诸种决策模式的提出为我们理解决策过程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但是也要看到,这些模型依据的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运行实践。尤其是美国政府的决策模式,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政治实践,不能简单地照般和用于解释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比如,被西方学者认为对政策制定有决定性影响的集团决策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实际。美国的政府构架三权分立,鼓励社会多元化和各种经济、社会力量的公平竞争,产生了许多利益集团。它们每年花费巨额钱财,在白宫和国会内进行游说,以影响政府决策,使政府和国会制定出有利于它们行业、团体的政策。因此在美国社会,政府官员的政策制定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压力,利益集团的争论、谈判、妥协和竞争是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主要依据,并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中国虽然也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但它们的数目比美国要少得多,影响也弱得多。在公共决策中,不会像美国的压力团体那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中国的政府也不同于美国。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利益团体施加影响的渠道很多,造成利益团体不仅数目庞大,影响也比较大。但是中国不同,中国各级政权虽然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但它们不是平行关系,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共产党和其它组织的关系不是分权关系、竞争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集团决策模式并不适应于中国的国情。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战略性运用,以协调经济社会活动及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具体包括: (1) 管理政策。以实施罚款、奖励、禁闭等规章为重点,保证公众对公共必需品的平等使用。(2) 分配政策。通过安排、部署各种公共计划,达到全体公民都能享受使用国家天然资源及智力资源,并通过直接津贴和保险来分配财政资金。(3) 再分配政策。以满足公民最低限度的物质需要为目标,把各种赋税收入引向各种援助计划。(4)立法政策。注意力在于运用它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来改变整个环境。
定义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规划等。
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而,许多学者都将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
学者看法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
哈罗德·D. 拉斯韦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指出,“政策是一种为某项目标、价值与实践而设计的计划” 。
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 。
托马斯·R. 戴伊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选择要做的或者不要做的事情。”
罗伯特·艾斯通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关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达即为P=f (G, E),P指公共政策,G指政府系统,E指生存环境。
司图亚特·S ·那格尔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为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
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即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来讲,市场和政府,二者缺一不可。
市场是“看不见的手”,政府是“看得见的手”,它们两个互为补充,才能使得国家经济稳定增长。财政最主要的基本职能是保证经济稳定,而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这就需要国家给予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通过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的配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收入分配公平、经济稳定发展。
扩展资料:
公共财政职能作用:
1、资源配置职能。是指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2、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施加影响,以公平收入分配。在政府对收入分配不加干预的情况下,一般会根据个人财产多少和对生产所做贡献大小等因素,将社会财富在社会各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
3、这种市场化分配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容易造成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过大,从而需要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结果实施再分配调节,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通过税收调节、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手段来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共财政
百度百科-市场失灵
一 公共政策的界定与性别的缺失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广义指的是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包括法律在内。在这里,我们所指的是广义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法权主体是政府和立法机构,而“政府在政治法理上被定义为是全体国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构。因此,政府对全体国民负责构成了现代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通则之一。为国民服务进而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进而成为政府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张国庆,北京大学出版社41页)倘若,政府等权力部门不能履行为公民服务,政府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群体利益,就是权力的变质。而这种制度性的腐败和权力的变质,应当对社会不公平和弱势群体的形成承担主要的责任。
公共政策的涵盖范围日益宽泛,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基本权益、妇女发展已经纳入政府管理权限之中,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是大多数国家政府对妇女政策转变的分水线,在此以前许多国家或者采取不作为的方式,默认性别偏见的泛滥,或者坚持性别歧视政策与传统的性别分工合流,而联合国的妇女年—1975至1985——以来,多数国家与联合国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消除了有关对于妇女的歧视性条款,制定了男女平等的立法,以及本国妇女发展的纲要或规划,采取了一系列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在推进男女平等、消除各种性别歧视政策方面开始扮演主动的积极的角色,并促进妇女参与立法与决策。
公共政策由三部分因素构成:决策者,目标群体,受益者。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与价值取向、发展目标相关,还与性别的比例及有无性别视角相关。当某一利益团体的代表在决策机构中缺席,通常这个群体的利益会受到影响。
决策者与性别
决策者是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有权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政策,如何分配公众利益。尽管在现代民主社会,决策者的权力越来越受到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力的制衡和限制,但是决策者一旦掌握了决策权,还是有相当的空间体现自身的意志和设想,对决策施加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说,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牵制,其中不可轻视的要素之一是决策者。中国作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向积极推进妇女参政,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看到了女性在决策层领域的缺席,而力图通过社会的合力促进更多优秀的女性进入决策层,从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际社会关注妇女参政的理由和意义。
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将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之一,采取了具有首创性的设置妇女参政比例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参政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女性在决策层的缺席,并未根本改变。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中央机构,如中组部、中宣部等,它的政策和措施对于政府决策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处于领导地位。国外民主政体的国家一般来说,没有这一层的决策机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是通过政府机构的大政方针来体现的,不能在政府之外单独制定政策。第二类是政府机构,如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文化部等,针对各个部委的现实的或潜在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结各个社会团体的纽带,可以代表工青妇的利益进行呼吁,却没有决策的权力。90年代以后建立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各个部委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制定政策和审议政策。
我国的决策机构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高层决策、中层决策和基层决策机构,一般来说,高层决策拥有更多更大的决策权,中层与基层机构往往要执行高层决策,在此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具体的措施。从横向来看,各个层面权力结构内部影响决策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来,正职领导的决策影响力往往大于副职领导,形成一个围绕中心的权力结构。在我国的高层决策机构,女性尖端缺损,不能使女性性别利益的要求形成由上而下的政策影响力;在权力结构的内部,女性的总体比例均为10%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副职领导,在正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不到1%。所以,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们的国家显然远远达不到这一比例。
由于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往往容易导致两种结果:第一,女性群体利益容易边缘化,往往被决策者的视野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被遗忘被忽略。有意的性别歧视与对妇女权益的忽视,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在动机上有明确的性别歧视的指向,后者却毫无这种动机甚至对女性利益怀有维护之心。一位高级的男性政府官员,在一次主持妇女会议之后,听到现实中对妇女的种种偏见和妇女权利受损害时,深有感触地说:如果说我们有意歧视妇女,绝对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哪有儿子歧视母亲的,可是我们确实没有想到乃至常常忘记了妇女的利益,忽视了妇女的需求。任何决策者都是有局限的,对于自己经历感受的事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对于自己所处的阶层的要求有深切的把握,从而在决策中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这个群体的处境和要求在政策的利益分配中反映出来,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成为男性群体利益的代言人,而女性的缺席就会使自身的利益无法表达最终被忽视。
第二,假设不同群体的声音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到决策层,依然有个各种声音和利益的权衡问题。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同时获益,一部分人常常要作出牺牲。问题不在于有人作出牺牲,而是谁来承受政策的代价?谁来作出牺牲?是坚持社会公正的原则,还是弱肉强食?是坚持利益普惠的原则?还是只是为少数人谋利益?弱势群体有无在决策中博弈的能力和机会,有无参与决策可能和条件?其实,在决策中各个利益群体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非常自然的。正因为如此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参与决策才显得十分必要。某一利益群体代表的缺席,往往会使自身丧失了博弈和争取的可能,最终偏离社会公正的目标,使本该获益的弱势群体进一步排斥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之外。这倒是我们的公共政策在坚持社会公正的目标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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